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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这类企业在《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上作假被揪出来了

点击数:2906 发布时间:2025-08-14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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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这类企业在《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上作假被揪出来了

蚌埠公共资源买卖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涉及《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公告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买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用途,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诚信的公共资源买卖角逐环境,现公布一批公共资源买卖范围涉及《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提供商或投标人应当对所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可以参考《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提供商、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买卖活动中,应当严格对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审核确定本企业或制造商是不是为中小微型企业,如实填写《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对从制造商处获得的从业职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审察义务。

附:涉及《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蚌埠公共资源买卖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附件

涉及《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安徽某科技公司《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且对数据来源没办法进行说明和讲解

2025年8月,安徽某科技公司在参与蚌埠某政府采购项目角逐性谈判过程中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深圳某公司从业职员700人,营业收入为240160万元,资产总额为286293万元,是中型企业。

公示期间,市公共资源局收到投诉,反映安徽某科技公司提供不真实《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市公共资源局发函至深圳中小微型企业服务局,深圳中小微型企业服务局反馈,深圳某公司是工业大型企业。安徽某科技公司未对《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有关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和讲解。

市公共资源局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徽某科技公司处采购金额(64万元)千分之六(人民币3840元)的罚款,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在15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蚌埠某商贸公司自行编造《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的规模、种类数据

2025年11月,蚌埠某商贸公司在参与蚌埠某政府采购项目角逐性谈判过程中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福建某公司从业职员5160人,营业收入为39602万元,资产总额为42025万元,是中型企业。

公示期间,采购人收到质疑,遂发函至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福建某公司2025年从业人数为5135人,营业收入为142.72亿元,不是中/小/微企业。
2025年12月,代理机构将违法违规线索报告给市公共资源局。蚌埠某商贸公司陈述,《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有关数据是公司职员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通过中小微型企业规模种类自测后编造的。

市公共资源局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蚌埠某商贸公司处采购金额(50万元)千分之五(2500元)的罚款,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哈尔滨某公司《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且拒不配合调查

2025年12月,哈尔滨某公司在参与蚌埠某政府采购项目角逐性谈判过程中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福建某公司从业职员5160人,营业收入为33609.7万元,资产总额为81268.4万元,是中型企业。

公示期间,采购人收到质疑,遂发函至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福建某公司2025年从业人数为5135人,营业收入为142.72亿元,不是中/小/微企业。
2025年1月,代理机构将违法违规线索报告给市公共资源局。哈尔滨某公司拒不配合调查,多次拒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建议,未需要听证。

市公共资源局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哈尔滨某公司处采购金额(50万元)千分之六(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好的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河南某建设公司自行编造《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中本企业的规模、种类数据

2025年2月,河南某建设公司在参与蚌埠某医院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供的《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载明,河南某建设公司从业职员726人,营业收入为2678.38万元,资产总额为2447.16万元,是小型企业。

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异议,经招标人核实,河南某建设公司不是小型企业。
2025年2月,招标人将违法违规事实报告市公共资源局。河南某建设公司陈述,标书制作职员没中小微型企业定义,觉得只有国企、央企才是中大型企业,想当然觉得民营企业就是小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有关数据为职员自己编造。

市公共资源局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国招标投标法推行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南某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2291.222581万元)千分之五(114561元)的罚款。

来源:蚌埠公共资源买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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